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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
作者:dzb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127936  更新时间:2007-11-20 11:51:26  文章录入:dzb  责任编辑:dzb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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