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中国共产党章程
作者:dzb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127937  更新时间:2007-11-20 11:51:26  文章录入:dzb  责任编辑:dzb

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