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公务员局
榕教人〔2014〕56号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
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务员局、市直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4〕21号),现就做好2013年度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推荐评审工作
(一)推荐人选
省里下达我市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推荐人数170名。我市扩大推荐名额至255名,按县(市)区、市直学校空缺岗位情况分配推荐名额(见附件3)。各县(市)区应在学校空缺岗位范围内推荐人选。
(二)推荐评审
1.学校(含单位,下同)应将标准条件、推荐评审等政策文件向教师公开,组织教师申报。
2.学校要认真核实教师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在学校内公示,学校应在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同时将申报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
3.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所属学校申报人员的师德、履职表现、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市直学校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县属学校推荐人选经当地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市教育局,市直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负责统一组织申报人员进行说课及论文答辩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省里推荐人数择优推荐。市职改办负责对考核、答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推荐人选经市职改办审核后,按省里下达的推荐人数等额报送省教育厅职改办。
二、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年度评审工作
(一)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1.范围对象
评审对象是福州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教育督导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在职在岗人员。民办学校教师由人事代理机构委托相关评审组织进行评审。
2.评审条件
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见附件1、2)执行。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推荐人选
学校根据本校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学校教师空缺岗位原则上按7:3的比例进行划分,7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参加竞争推荐,3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申请晋升评聘的人员参加竞争推荐。在上述两个部分竞聘(评)人员少于空缺岗位数的情况下,市直学校若需将空岗调剂使用,可由学校提出并报市教育局核准;各县(市)区是否将空岗调剂使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但30%部分的空缺岗位最多只能调整出50%,学校应留有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空间,以鼓励优秀青年教师专业成长。申请晋升评聘的人员按教师空缺岗位等额推荐评审,评委会应严格把关,评审淘汰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5%。
三、工作要求
(一)县(市)区教育局、学校要切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的推荐评审工作,按照《福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认真做好申报、竞争推荐、公示、呈报、评审等各环节工作,不断规范职称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切实将教学能力强、水平高、群众反映好的教师选拔出来,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县(市)区教育局、学校要认真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公示。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要进行网上检索,登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gapp.gov.cn/),确认申报人员提供的刊物是否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发表在非法刊物或在相应期刊上检索不到的文章,不能作为论文成果。
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及学术不端等现象,取消申报人员参评资格,已取得职称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
(三)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执行,各单位应在报送材料同时按所报人数缴清评审费。
四、时间安排及材料要求
县(市)区教育局职改办和有关学校要认真做好教师报送材料的指导和审核工作。申报人员要按材料清单要求将报送材料装订成册并做好目录。因材料不齐全影响评审的,由申报人员和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一)材料报送时间
1.2014年4月18日前将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报送至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2.2014年9月20日前将市评中、高级教师材料报送至福州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3.县(市)区评审的中级职称报送时间由各县(市)区安排。
(二)材料要求
1.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推荐人选申报材料除按省厅材料清单(见附件6)装袋外,还须提供一份申报人员简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并附汇总表电子文档、论文电子文档、简明表3份、论文复印件(隐去单位、姓名)5份、考核情况表1份,并单独装袋。
2.市评中、高级教师申报材料按市里材料清单(见附件13)要求装袋。
(三)业务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有关表格可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fjedu.gov.cn下载。
附件:1.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2.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3.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推荐名额控制数
4.福建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农村或薄弱校任(支)
教情况登记表
5.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考核情况表
(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适用)
6.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评审材
料清单(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适用)
7.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汇总表
(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适用)
8.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晋升职务简明表
9.福建省幼儿园教师晋升职务简明表
10.学校中、高级岗位空缺情况一览表
1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双面打印)
12.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花名册
13.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评审材
料清单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公务员局
2014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中小学教师可免于考试。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有效融入课堂教学,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在学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感召力。
2.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能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4.教育工作业绩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5%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所带班级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
2.根据课程改革目标和学科特点,改革本学科的教育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一致公认。
3.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等。
4.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总结和推广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学校开展校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积极推进督政或督学制度建设,有效组织实施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业绩突出。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我省督导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课例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强,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独特的教学思想,在课程、教学和评价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应用于实践。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四条 示范引领要求
1. 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推广和应用先进教育理念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具有主持和指导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所指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3.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指导或主持校本教研活动不少于8次。
4.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中学高级、“小中高”)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累计2年以上,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良好。
3.教育工作业绩较突出,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新课程教育教学理念,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实,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
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
3.在县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县级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奖。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科教学质量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有效完成综合督导、专项督导任务,工作富有实效。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对本地区督导改革创新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在市级以上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编制多媒体教学软件或制作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课例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主持完成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每学年听课或参与校本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条件
第十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有较丰富的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较好地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学生评议满意率达80%以上。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对所教学科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践行新课程理念,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
2.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
3.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
4.具有开设校级以上公开课的经历,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文章1篇并收入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电化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研究论文1篇。
第六章 二级教师(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条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工作要求
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进步。
2.担任或协助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关注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十三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2.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经验总结。
第七章 三级教师(中学三级、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条件
第二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协助做好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1.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
2.虚心接受其他教师指导,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积极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晋升高级、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除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外)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一致。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要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本、专科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担任中心小学、中学中层以上干部、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年段长、教研组长、生管教师、课外活动校级优秀辅导员,完全小学校领导、教导,在校生规模达540人以上的完全小学中层干部,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
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实验教师及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单位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三十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中小学优秀校长、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班级表彰奖励指获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少先队中队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教研、电教、督导等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第三十二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为中学不少于320课时、小学不少于480课时。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3;中心小学、普通中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长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2;中心小学、在校生规模达540人的完全小学、普通中学中层干部不少于上述标准的2/3。
教研、电教、督导等人员以及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其中进修学校教师、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不少于190个工作日,教研、电教、督导人员等不少于2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转学科任教教师任教现学科满5年的,按现任教学科申报职称;未满5年的,可选择现任教学科或原任教学科申报。
第三十四条 增设德育学科,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总辅导员、寄宿制学校生管教师、德育处主任可申报德育学科教师职称,也可选择申报任教学科教师职称。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普教室、电教馆等),校级指中心小学、普通中学以上。
第三十六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七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有关高校承担省教育厅名师培养工程开设的课题,评聘正高级教师可用;承担省教育厅名校长培养工程、学科带头人培训等开设的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下达的开放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
第三十八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所列的刊物。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第三十九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符合以下多种情况的,也只视同1篇):
1.在《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福建教育督导与德育》上发表2篇论文。
2.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学科奥赛或创新大赛获全国二等奖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省特、残奥会上获奖。
3.美术教师创作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育厅或省美协主办的美展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
4.音乐教师创作的作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播放或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达3件以上。
第四十条 长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指在城镇(含镇所在地)以外中小学任教满10年且现仍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
第四十三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2
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幼儿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幼儿园、教研、督导等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和保教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幼儿,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 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在保教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积极承担保教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保教工作量。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保教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 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保教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城镇公办幼儿园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支)教1年或薄弱园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幼儿园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幼儿教师可免于考试。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正高级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4.申报二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5.申报三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岗位见习l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一条 保教工作要求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有爱心、耐心、细心,善于观察、倾听理解幼儿的想法、感受与需要,尊重幼儿个体差异,成为幼儿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2.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能将教育灵活地渗透到一日生活中,所带班级幼儿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教结合效果好。
3.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深厚的教育理论素养,在教育实践中善于运用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建构适宜性课程,形成合作探究式的师幼互动与独到的教育风格,受到幼儿的喜爱,得到同行认可。
4.能创设愉悦的班级氛围,能根据需要创造性使用教育资源,创设的教育环境能引发和支持幼儿的主动活动,满足多方面发展与个性化学习的需要。
5.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幼儿家长和社区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幼儿的发展、幼儿教育工作和社会教育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6.在市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4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市级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总结和推广教育改革经验,组织区域教研活动,指导开展园本教研等方面成绩显著。在市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教育讲座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提高本地区学前教育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积极推进督政或督学制度建设,有效组织实施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工作业绩突出。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其中至少3次在省级以上开设,对我省督导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
7.任现职以来年度绩效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等次;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教学专项表彰。
第十二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强,掌握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和教育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适用于教育实践。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等工作的人员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研究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等工作的人员公开发表学前教育研究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三条 示范引领要求
1.积极参与学前教育改革,在推动所在园发展、促进课程建设、推广与应用先进教育理念工作成绩显著,在本地区教师队伍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具有主持和指导学前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团队的成长和发展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保教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所指导的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3.引领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每学年观摩指导或主持园本教研活动不少于8次。
4.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小中高”)条件
第十四条 保教工作要求
1.具有职业理想,尊重幼儿的人格与权利,有爱心、耐心、细心,接纳幼儿的独特性,能倾听与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关注每个幼儿的全面发展,为幼儿提供积极的支持与帮助。
2.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能将教育融入一日生活中,所带班级幼儿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教结合效果良好。
3.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坚实,掌握幼儿园环境创设、一日生活、游戏与教育活动合理安排的有效策略,积极促进幼儿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交往互动,形成一定的教育特色。
4.师幼、同伴关系良好,能因地制宜地使用教育资源,创设的教育环境适宜不同发展阶段的幼儿,满足幼儿全面发展的需要。
5.能与幼儿家长有效沟通,提出指导性建议,能协助幼儿园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6.在县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获得县级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在市级以上优质保教活动、保教技能竞赛中获奖。长期在农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在园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
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工作以来在幼儿园从事保教工作累计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开设示范性、研讨性教育活动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前教育质量做出一定成绩。
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的人员,有效完成综合督政、专项督导任务,工作富有实效。在市级以上开设专题讲座累计达5次以上,对本地区督导改革创新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五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育方法等方面研究,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2.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长期在农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主持完成园级以上学前教育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等工作的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以上教育研究课题1项。
3.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学前教育研究论文。长期在农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撰写学前教育研究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研究论文3篇以上。
第十六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具有指导与开展学前教育研究的能力,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保教能力方面取得进步。
2.积极参加园本培训、园本教研活动,每学年观摩或参与园本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条件
第十七条 保教工作要求
1.关心和爱护幼儿,具有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愿意倾听幼儿的心声,与幼儿进行有效的沟通,全面了解幼儿发展。
2. 遵循保教结合原则,悉心照料幼儿的生活,妥善处理一日生活中的偶发事件,引导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3. 具有扎实的学前教育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阶段性教育活动计划和具体活动方案符合年龄班教育目标和幼儿实际需要,做到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教育活动体现趣味性、生活化、综合性。
4.创设的教育环境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有助于引发和支持幼儿的多种活动。
5.能与幼儿家长及时沟通交流,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发展情况,促进家园共育。
6.具有开设园级以上公开保教活动的经历,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园本课程资源的建设。
第十八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育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研究任务,主动进行教育反思和总结,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2.撰写学前教育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论文汇编。长期在农村幼儿园任教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研究文章1篇并收入园级以上教育论文汇编。专职从事教科研、督导等工作的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学前教育研究论文1篇。
第六章 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条件
第十九条 保教工作要求
1.关心和爱护幼儿,平等、公正地对待幼儿,具有亲和力,重视自身日常言行对幼儿发展的重要影响与作用。
2.掌握从事幼儿保教工作的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熟悉幼儿身心特点及其一日生活与教育活动的特点,能独立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开展教育活动。
3.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4.虚心接受其他教师的指导,保教工作准备认真,教育活动设计合理,胜任保教工作。
第二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掌握学前教育研究方法,积极参加教育研究和创新实践。
2.主动进行教育反思,撰写1篇保教工作总结。
第七章 三级教师(小学二级、小学三级)条件
第二十一条 基本掌握幼儿保育与教育的原则和方法,能够亲近、照顾与引导幼儿,师幼关系和谐。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在高水平教师指导下,能照料幼儿的日常生活和开展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园本教研活动,主动进行教育反思,撰写1篇保教工作总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晋升一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幼儿活动案例分析、保教活动方案设计及开展;晋升高级、正高级教师须参加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幼儿活动案例分析、保教活动方案设计及开展、面试答辩等。
第二十四条 非幼教专业(学前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从事幼教工作须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小学富余学科教师转岗从事幼教工作须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综合表彰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杰出人民教师、模范教师、特级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农村教师、师德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
教育教学工作专项表彰指幼儿园优秀园长、德育先进工作者、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先进个人等。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普教室、电教馆等)。
第二十七条 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园(单位)规定的保教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保教工作量为:教师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半天为一个工作日);9个班及以上幼儿园园长不少于60个工作日, 副园长不少于100个工作日,兼任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不少于120个工作日;9个班以下幼儿园园长不少于80个工作日,副园长不少于1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教育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九条 教育研究课题必须为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有关高校承担省教育厅名师培养工程开设的课题,评聘正高级教师可用;承担省教育厅名校长培养工程、学科带头人培训等开设的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教育部福建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下达的开放课题,评聘高级教师可用。
第三十条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 所列的刊物。在《学前教育》(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办)、《幼儿教育》(由浙江教育报刊社主办)上发表的学前教育研究论文,可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视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文章,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报纸等。在《福建幼儿教育》、《福建教育研究》、《福建教学研究》、《教育探究》上发表的2篇论文可视同在C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1篇。
第三十一条 长期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指在城镇(含镇所在地)以外学前教育机构任教满10年且现仍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的教师。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任职条件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
第三十四条 本文所指“以上”,均含其本级。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申报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教育厅职改办和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3
序号 |
单位 |
推荐名额 |
1 |
市直学校(单位) |
12 |
2 |
鼓楼区 |
15 |
3 |
台江区 |
12 |
4 |
仓山区 |
23 |
5 |
晋安区 |
15 |
6 |
马尾区 |
6 |
7 |
高新区 |
3 |
8 |
闽侯县 |
24 |
9 |
长乐市 |
30 |
10 |
福清市 |
61 |
11 |
闽清县 |
15 |
12 |
连江县 |
20 |
13 |
永泰县 |
10 |
14 |
罗源县 |
9 |
合计 |
255 |
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推荐名额控制数
附件4
福建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工作 单位 |
|
任教
学科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
时间 |
|
何年何月
(起止时间) |
在何农村学校
或薄弱学校任教 |
任教学科 |
任教班级 |
周课时数 |
任何行政职务 (含班主任) |
|
|
|
|
|
|
|
|
|
|
|
|
|
|
|
|
|
|
任教期间
师德表现、
教育教学工作
情况 |
|
派出学校
意 见 |
校长(签名): 公章: |
受援学校
意 见 |
校长(签名): 公章: |
派出学校
教育主管 部门认定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受援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
|
附件5
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考核情况表
学校(单位)_______________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参加工作时间 |
|
何年何月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
|
现任党政职务及任职时间 |
|
何年何月聘任
现职务、何职务 |
|
师 德 表 现 及 教 育 教 学 履 职 情 况 |
|
完 成 教 学 工 作 量 情 况 |
|
县(市、区)
教育局,省直厅局、高校推荐意见 |
|
说
课
讲
课
评
议
意
见 |
说课内容、章节
|
专家签名:
专业技术职务:
年 月 日 |
设区市 推荐意见 |
|
备注:1.师德表现及教育教学履职情况、完成教学工作量情况由县(市、区)教育局,省直厅局、高校负责考核填写。说课讲课情况由设区市教育局填写。
2.完成教学工作量情况应写明任现职务以来所任教学科、年级、教学工作量。
附件6
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评审材料清单
单位 |
|
姓名 |
|
学 科 |
|
序号 |
材 料 项 目 |
材料
份数 |
备注 |
1 |
委托评审函及申报人员汇总表 |
1 |
由设区市、厅(局)或有关高校汇总 |
2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无效) |
2 |
|
3 |
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复印件无效) |
2 |
|
4 |
福建省教师晋升职务简明表 |
40 |
单独装袋 |
5 |
考核情况表 |
1 |
|
6 |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 |
1 |
|
7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书(复印件) |
各1 |
|
8 |
继续教育证书,进修、培训证书 |
1 |
|
9 |
获奖证书(复印件) |
各1 |
仅申报正高级提供 |
10 |
现任党政职务任命书(复印件) |
1 |
|
11 |
代表作及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等材料 |
1 |
另附代表作复印件一式2份,复印件以A4纸复印,隐去单位、姓名 |
12 |
教师近一学期教案,公开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材料 |
1 |
|
13 |
近一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的学校(单位)证明 |
1 |
教研、电教
督导人员 |
14 |
业务工作情况证明材料 |
1 |
督导、电教人员 |
15 |
承担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材料(含课题申报书、结题书、课题成果等) |
1 |
|
16 |
班主任工作证明、教学工作量证明 |
1 |
|
17 |
培养青年教师情况或指导学生竞赛获奖证明 |
1 |
|
18 |
学位、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各1 |
|
19 |
福建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 |
1 |
|
20 |
送教、送培下乡证明材料 |
1 |
|
21 |
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等 |
各1 |
|
|
|
|
|
|
|
|
|
注:1.科研成果若与他人合作,或作者是笔名,应出具单位或合作者证明。
2.本清单可作为材料袋封面。
3.材料(除代表作外)复印件均须经本单位审核盖章,并注上系原件复印字样。
学校经办人员联系电话:
附件7
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工作单位 |
学历 |
毕业院校
及专业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
时间 |
申报职称 |
申报
学科 |
是否
专任
教师 |
是否
农村
教师 |
委托单位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表请用Excel电子表格打印,并附电子版。
附件10
学校中、高级岗位空缺情况一览表
单位(盖章):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岗位名称 |
设岗数 |
具有资格人数 |
已聘人数 |
空缺岗位数 |
推荐数 |
备注 |
小计 |
70% |
30% |
中学 |
中级 |
|
|
|
|
|
|
|
|
高级 |
|
|
|
|
|
|
|
|
小学 |
中级 |
|
|
|
|
|
|
|
|
高级 |
|
|
|
|
|
|
|
|
幼儿园 |
中级 |
|
|
|
|
|
|
|
|
高级 |
|
|
|
|
|
|
|
|
特教 |
中级 |
|
|
|
|
|
|
|
|
高级 |
|
|
|
|
|
|
|
|
其他 |
中级 |
|
|
|
|
|
|
|
|
高级 |
|
|
|
|
|
|
|
|
注:1.附设岗位、“退二进一”岗位申报情况在备注中说明;
2.中、高级空岗数(含“退二进一”)以2014年申报当月实际空缺情况为准;
3.类别中其他类别指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
4.县(市)区学校空岗使用比例调整需提交县(市)区核准意见。
附件11
中小学 幼儿园
教 师 职 务 申 报 表
学校(单位)
姓 名
任教学科
申 报 专 业
技术职称及学科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福建省教育厅 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教师职务评审使用。第一至第六项由申报对象填写,填写内容应经相应职能部门审核认可。第七、八项由申报学校(单位)填写。第九项页由人事职改部门填写。
2.本表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学历”栏中最后一档为最高学历;“毕(肄、结)业”等表示选项的,应将非选择项用笔划去。
4.若填写的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一、基 本 情 况
姓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相
片 |
出生年月 |
|
身体
状况 |
|
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 |
|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
|
教龄 |
|
本系列
教 龄 |
|
学
历 |
毕(肄、结)业时 间 |
学 校 |
专 业 |
学 制 |
学 位 |
|
|
|
|
|
|
|
|
|
|
|
|
|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及聘任时间 |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
确认时间 |
|
现任学校行政职务
及任职时间 |
|
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何职)、
有何社会兼职 |
|
任现职以来
表彰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二、进 修 培 训 经 历
三、工 作 ( 教 学 )经 历
起止时间 |
学校(单位)及任教学段、学科 |
证 明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任 ( 支 ) 教 经 历
(城镇教师填写)
五、任 现 职 以 来 工 作 情 况
(一)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情况 |
|
学 年 |
任教
学校 |
任教学科
年级、班级 |
学生
人数 |
课时数 |
开设选修课、
地方(校本)课程、
课外活动情况
(名称、次数) |
完成情况、
取得成效、
获何奖励 |
备注 |
|
|
|
|
|
|
|
|
|
|
( 二 ) 近 五 年 教 学 工 作 情 况 |
|
曾任教学科名称 |
|
|
现任教学科 |
|
|
学年度 |
/ 学年 |
/ 学年 |
/ 学年 |
/ 学年 |
/ 学年 |
|
教学
工 作 量 |
|
|
|
|
|
|
教 育
教 学
及
教 研
工 作
业 绩 |
|
|
( 三 ) 班 主 任 及 其 他 工 作 情 况 |
|
担
任
班
主
任
工
作
情
况 |
(含相当班主任工作) |
|
|
学
校
管
理 |
工
作
情
况 |
|
|
德
育
工
作
情
况 |
|
|
实
验
室
建
设 |
工
作
情况 |
|
|
(四)开设公开课教学情况(可选择部分填写) |
|
时间 |
开 课 内 容
|
开 课 范 围
(省、市、县、校) |
评 议 意 见 |
|
|
|
|
|
|
(五)指导培养学生获奖情况(指校级以上各种竞赛) |
|
时间 |
获奖项目 |
获奖班级或学生 |
名次 |
本人承担任务 |
|
|
|
|
|
|
|
(六) 指 导 培 养 教 师 情 况 |
|
时间 |
指导对象 |
指导内容和形式 |
指导成效 |
|
|
|
|
|
|
|
(七)任现职以来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及其他研究成果 |
|
|
|
题目 |
发表时间 |
期刊或汇编名称 |
刊物
级别 |
第几
作者 |
|
代表作 |
|
|
|
|
|
|
其他主要成果 |
|
|
|
|
|
|
(八)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情况 |
|
题目 |
起止时间 |
立项单位 |
第几完成人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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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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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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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六、学 生 评 议 满 意 率 情 况
(中小学教师填写)
七、年 度 绩 效 考 核情 况
学年度 |
考核等级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任现职以来考核综述:
学校(单位)公章:
学校(单位)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八、评 议 推 荐 意 见
教 研 组 ( 或 评 议 小 组 ) 评 议 意 见
(包括师德、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履职情况及工作业绩) |
|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推 荐 评 议 意 见
(包括师德、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履行职责情况及工作业绩) |
总人数 |
参加人数 |
推 荐 结 果 |
备注 |
|
|
同意
人数 |
|
不同意
人 数 |
|
|
|
呈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
|
|
|
|
|
九、评 审 意 见
学
科
评
议
组
意
见 |
总人数 |
参加人数 |
表 决 结 果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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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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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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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组长 (签字) 年 月 日 |
评
审
委
员
会
意
见 |
总人数 |
参加人数 |
表 决 结 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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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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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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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 (盖章) 评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
人
事
或
职
改
部
门
确
认
意
见 |
经研究,核准确认 同志 职称,评审通过时间 年______月______日,确认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文号: 〔 〕 号)
确认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13
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
送审材料清单
一、评审委托书、花名册、岗位评聘情况一览表各一份(单位提交花名册以电子文档Excel格式) 二、关于×××同志评前公示情况报告(单位提交)
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双面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 四、晋升职务简明表(8份、A3纸打印) 五、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表(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教育局公章,如任现职以来有考核优秀或担任班主任等须提供当年年度考核表)
六、其他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证明应提供原件、其他复印件须用A4纸,加盖公章并经经办人签名方有效),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个人基本材料
(1)承诺书;(2)身份证;(3)教师资格证书;(4)学位学历证书(在职提升学历的,须提供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下载的学历证明);(5)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6)审验合格的继续教育证书;(7)《福建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含农村学校);(8)近5年教学工作量证明(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名盖章,证明须注明任学年、班级、周节数、年节数);(9)任职期班主任工作证明(由德育处负责人签名、盖章证明须注明担任的学年、班级);(10)行政职务任命书或证明材料(540人以上的完小中层干部须由当地教育局出具证明);(11)获奖证书;(12)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成绩查询下载页或证书(考试学科须与申报学科一致)
2.教学工作材料
(1)教案(申报高级教师提交2013—2014学年上学期教案,教案须经学校教务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2)任现职期间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证明等材料。
(3)开设选修课(校本课程)、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证明材料
(4)学科循环教学证明
3.教科研工作材料
(1)论文。刊物原件(注明送审论文,汇编本必须规范并盖汇编单位公章,CN刊物须提交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检索页、电子期刊下载页)、论文复印件和打印件2份(隐去单位、姓名、无须加盖学校公章),并附送审论文电子文档。
(2)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承担课题研究材料(申请书、立项证书(或批复)、研究成果、结题证书)
4.示范引领材料
(1)指导培养青年教师协议书及证明材料;(2)送教送培下乡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等。
七、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将以上材料中委托书、花名册、学校中、高级岗位空缺情况一览表、公示报告、晋升职务简明表(3份)、论文复印件(1份)、打印件(1份)、送审论文电子文档另行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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