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规定(试行)
据教育部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要求,就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着装与仪容:
1、教职工均应衣着应整洁、大方、得体,符合人民教师的职业形象。
2、教职工在校或外出开会、学习、交流期间,均应佩带校徽。在校应按要求统一穿制服。
3、教职工在校不穿拖鞋,不浓装艳抹,不染发,不配戴首饰。
4、待人接物应做到礼貌、尊重、和蔼、亲切。
二、端正教学行为:
1、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对学生的问候,要礼貌应答;不讽刺、挖苦、污辱学生,不歧视任何身心有缺陷或学习后进的学生;
2、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把学生赶出教室。
3、冷静对待个别学生的无礼行为和突发性事件,正确对待学生的批评意见,不得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
4、不得指定或要求自己任教的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5、不得私自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或其它商品。
6、不准私自在校外兼课或从事第二职业。
7、不准在课堂上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8、不得迟到、缺课,不准私自调课。
9、不准叫学生代批代改作业、试卷,主要作业要做到全批全改。
三、尊重学生家长:
1、善待家长,不得因学生的过失而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2、不接受家长、学生的请客送礼,清廉自守。
3、不要差遣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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