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高中全体师生:
依据《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试行)》、《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方案》、《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管理办法》、《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综合改革方案》等文件规定,我校制订了《福建师大文博附中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与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作为对高中学生模块学习进行评价与学分认定的指导文件。
但是在对高中学生模块学习进行评价与学分认定的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如试卷在分A、B卷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学分,对学习过程表现优秀而考试成绩略低于及格分的学生如何认定其学分,模块补考和学分补充认定如何组织,等等。这些情况给高中老师对学生进行模块学习评价和学分认定造成了困扰。
鉴于此,对高中学生模块学习评价与学分认定工作补充规定如下:
1.未能获得某科目所有必修模块学分的学生,不得报名参加该科目的会考。学生必须取得该科目所有必修模块的学分,方可报名参加该学科的会考。
2.学生必须全部通过规定的所有的科目的会考,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3.会考成绩将成为高校评价、考核、录取考生的参考依据。
4.模块学分认定的依据分别是修习课时、修习过程表现、学分认定考试,只有三项同时达到合格以上,方可评价模块学习合格,并认定相应学分。
(上述四项分别是首段相关文件的规定,以下为学校的具体规定)
5.每个模块考试结束后,课任教师均须对学生进行模块学习评价,并认定相应学分。《福建师大文博附中学科模块学习评价与学分认定登记表》由教务处印发给教师使用。教师须客观完整填写《登记表》:模块名称和学科名称不是同一个概念;“任课教师”、“总课时”、“年级、班级”、“模块学分”、“考试满分”、“教学方式”、“课程类别”、“学生学号、姓名”等信息均须完整填写;修习课时等第分为“合格”、“不合格”;“学习过程表现等第”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良、合格、不合格;“模块考试成绩等第”须注明模块考试等级和分数(格式为“等级(分数)”)。
6.校本课程、研究性学习、体育选项课程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模块评价与学分认定,并按教学班填写《学科模块学习评价与学分认定登记表》。除此之外的所有课程均以行政班为单位进行模块评价与学分认定,并按行政班填写《登记表》。
7.学生修习完模块参加学分认定考试,无论成绩是否合格,教师均须对学生进行学习评价与学分认定。对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教师在认定学分时,将《登记表》中的“模块考试成绩等第”和“获得学分”栏空置。待学生参加补考成绩合格后,由教务处按学生模块补考的卷面得分补充填写“考试成绩等第”,并对学生进行相应模块的学分补充认定。对模块修习课时不合格、模块修习过程表现不合格的情况,依此规定类推。
8.试卷分A、B卷的学科模块考试以A卷原始分为准认定学分,试卷不分A、B卷的学科模块考试以全卷原始分为准认定学分。
9.一学期组织一次模块补考(全学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模块考试的学科,也只组织一次模块补考),凡被认定模块考试不合格的学生均须参加。学生可以在接到模块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通知后的一学年内连续两次参加补考。
10.全学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模块考试的学科,模块补考的范围涵盖全学期教学内容,考试内容以课内知识为主,以基础题为主,不拔高考试要求。
11.全学期有两个模块考试的学科,如果考生第一个模块考试不及格,但第二个模块考试成绩在100以上(认定模块学分依据为150分)或65分以上(认定模块学分依据为100分),可免予参加第一个模块的补考,同时认定考生第一个模块考试成绩合格,并给予相应学分。全学期有两个以上模块考试的学科,依此规定类推。
12.全学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模块考试的学科,如果学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模块考试成绩都不合格,但参加模块补考的成绩合格,则认定学生在本学期所修习的所有模块考试成绩合格,并授予全学期所修习的所有模块相应的学分。
13.此前印发的文件如与本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定的内容为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州文博中学教务处
20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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