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文章中心 | 图片中心 | 教务处 | 德育处 | 校事务处 | 英语组 | 语文组 | 数学组 | 物理组 | 化学组 | 生物组 | 政治组 | 历史组 | 地理组 | 体育组 | 艺术组 | 后勤处 | 图书馆 | 团委 | 工会 | 党支部 | 教研处 | 文博概况 | 集团资讯 | 书友家园 | 
您现在的位置: 福州文博中学 >> 党支部 >> 党建知识 >> 党支部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专 题 栏 目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相 关 文 章
没有相关党支部
[推荐]中国共产党章程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作者:dzb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127887 更新时间:2007-11-20 11:51:26
  第十五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党支部录入:dzb    责任编辑:dzb 
  • 上一个党支部:

  • 下一个党支部: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