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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y    德育处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259    更新时间:2008-3-10

 

福州市教育局文件

榕教德[2008]5

 

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开展评选表彰

2008年市级“先进班集体”和“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省、市属中小学,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7号)要求,发掘和宣传青少年学生中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推动我市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争先创优”活动蓬勃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开展2008年市“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1、普通中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目前学籍在册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和学生班集体,异地转学的学生要在转入学校就读一年以上方可参评。

  2、县(市)区所属民办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推荐指标由县(市)区教育局在下达指标内统筹。

  二、评选条件

  评选、表彰市级“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要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

  1、“市级先进班集体”标准是:具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具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具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保持良好的班级(宿舍)卫生;全体同学能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班级体育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并曾获得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

  2、“市级三好学生”标准是: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能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爱祖国、爱福建、爱家乡”教育活动,有较强的民族精神、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热爱学习、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且每学年均完成规定学时。有较强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在思想教育主题活动、征文比赛、演讲比赛、文艺体育竞赛等方面有较突出成绩;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体育合格标准》;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3、“市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准是:除具备“市级三好学生”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在积极、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能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三、名额分配

  各县(市)区和有关学校评选表彰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以保证评选表彰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评选推荐工作过程中要有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介入和参与。要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评选条件、评选过程、评选结果“三公开”。

  2、各县(市)和各学校在评选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类学校学生所占比例,并向省级文明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先进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基地校(样本校)和青少年道德建设课题实验校倾斜。对民办学校要一视同仁。在制定有关奖励政策时,应将“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同等对待。

  3、各学校必须将择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各类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在校务公开栏公示3天以上,接受全体师生监督。凡在评选过程中不按民主程序、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予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此取消的名额,不予替补。

  4、推荐为市级“先进班集体”的应填写《“先进班集体”推荐表》(附件2,一式一份);推荐为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填写《登记表》(附件3,一式一份)。推荐花名册(附件4、附件5、)以书面文档(一份)和电子文档(邮箱地址:fzdy111@sina.com)两种方式上报。

  5、各类登记表请认真审核(登记表中学生姓名应与学籍名统一),加盖公章,学校意见栏注明公示情况。

  6、各类材料请于331日前报市教育局德育处;逾期不予受理(县市区由教育局统一报送)。

                      

                                               福 州 市 教 育 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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